在上海竞业限制调查中,针对核心技术人员通过“挂名关联公司”规避义务的情况,区分“名义持股”与“实际履职”的核心在于**验证员工是否实质性参与竞品关联公司的经营管理或核心业务**,而非仅停留在工商登记的“股东”“高管”名义层面。
### 一、区分“名义持股”与“实际履职”的调查路径
1. **工商信息穿透核验**
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开渠道,核查员工在关联公司的持股比例、职务登记(如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等),但需注意:工商登记仅能证明“名义身份”,不能直接等同于实际履职。例如,员工可能仅为挂名股东,未参与任何经营决策,此时需进一步排查实际控制权归属(如通过股权代持协议、实际出资记录反推)。
2. **实际业务参与度验证**
重点调查员工是否以关联公司名义开展与原公司同类的业务活动:
- 若员工在行业会议、技术论坛中以关联公司“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等身份公开露面,或代表公司签署技术合作协议,可初步证明实际履职;
- 反之,上海竞业限制调查若关联公司的核心业务决策、技术研发均由其他人员主导,员工仅在工商文件中署名,无实际业务痕迹,则更可能被认定为“名义持股”。
### 二、需补充的辅助证据类型
1. **劳动关系关联证据**
- 社保/个税缴纳记录:若关联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保或代扣个税,可直接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是实际履职的强关联证据;
- 薪酬流水:员工银行账户收到关联公司的“工资”“奖金”转账(备注明确),或关联公司为其报销业务费用,可佐证实际提供劳动;
- 劳动合同/入职材料:若能获取员工与关联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通过合法渠道,如仲裁调取),即使未公开登记,也可直接证明履职关系。
2. **核心业务参与证据**
- 技术文档与项目痕迹:员工在关联公司技术方案、研发报告上的签字确认,或在内部系统中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权限记录(需通过合法授权获取);
- 客户/供应商证言:关联公司的合作方证明员工实际参与商务洽谈、技术对接(需注意证言需经公证或出庭作证,避免孤证效力不足);
- 内部沟通记录:员工与关联公司团队的工作邮件、即时通讯记录(如讨论项目进度、技术难点),若能通过合法途径固定(如公证),可直接反映实际履职状态。
3. **控制权与利益关联证据**
- 关联公司的决策文件:如股东会决议、董事会纪要中,员工有投票权或签字确认,表明其参与公司管理;
- 分红记录:员工从关联公司获得与持股比例匹配的分红,且该分红与公司实际经营业绩挂钩,可能间接证明其对公司有实质影响。
### 三、证据链构建的关键逻辑
上海司法实践中,法院更倾向于以“实际行为”判定是否违反竞业限制,而非仅依据工商登记。因此,调查时需形成“名义身份+实际行为”的对比证据链:
- 若工商登记显示员工为关联公司股东,但社保、薪酬、业务记录均指向其未参与实际经营,可主张其为“名义持股”;
- 若工商登记仅为“挂名”,但社保缴纳、项目参与、决策签字等证据能证明其深度参与竞品业务,则可认定为“实际履职”,构成竞业违约。
需注意,所有证据的获取需遵循“合法来源、合法手段”原则,例如通过仲裁/诉讼申请法院调取社保记录、要求关联公司提供履职证据,或对公开活动记录进行公证,避免因取证违规导致证据效力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