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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竞业限制调查中,员工在脉脉删除 “任职竞品公司” 的动态后,此前的截图(未公证)能否作为有效证据?法院对 “已删除电子痕迹” 的采信标准是什么?

  在上海竞业限制调查中,员工在社交平台删除“任职竞品公司”的动态后,此前未公证的截图并非绝对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但其证明力需结合具体情形综合判断。      从证据效力来看,未公证的截图若能满足以下条件,可能被法院纳入审查范围:一是截图需完整保留动态发布的原始信息,包括发布时间、账号主体、内容细节(如明确提及的任职岗位、与竞品业务相关的描述)等,避免因关键信息缺失影响真实性认定;二是需与其他证据形成完整链条,例如结合员工在其他公开平台的关联动态、竞品公司的公开活动记录、证人证言等,共同指向竞业违约行为,弥补单一截图的证明力不足。   法院对“已删除电子痕迹”的采信标准,核心围绕**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三要素展开:   1. **真实性审查**:重点核实截图是否为原始存储的电子数据,有无篡改、剪辑痕迹。若截图来自原始设备(如首次截取时的手机、电脑),且能通过技术手段(如查看设备缓存、第三方平台的临时备份记录)验证其生成时间与内容一致性,真实性更易被认可;反之,若截图经过二次转发、编辑,又无其他证据佐证未被篡改,则可能因真实性存疑不被采信。   2. **关联性审查**:需证明截图内容与竞业限制约定的禁止行为直接相关。例如,动态中明确提及“在某领域竞品公司担任某职务”“负责与原公司同类项目”等信息,且该信息能与竞品公司的业务范围、员工的竞业限制义务范围对应,方可认定与竞业违约行为存在关联;若内容模糊(如仅提及“换工作”未明确关联竞品),则难以满足关联性要求。   3. **合法性审查**:取证手段需符合合法原则,即截图的获取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如非通过非法侵入账号、胁迫员工提供等方式取得),也未违反公序良俗。若取证过程存在侵权或违规,即使内容真实,也可能因合法性瑕疵被排除。   实践中,为强化已删除电子痕迹的证明力,建议在竞业限制调查中同步做好**电子证据固化**:例如,发现相关动态后第一时间通过公证保全固定内容(即使后续删除,公证文书可证明删除前的状态);或结合原始设备存储记录、第三方平台的缓存数据(如搜索引擎快照)等,形成多重验证的证据链,降低因电子痕迹删除导致的证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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