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杭州竞业限制调查团队分析案例 -杭州地区竞业限制纠纷典型案例评析### **杭州竞业限制调查团队分析案例 -杭州地区竞业限制纠纷典型案例评析(十二)** **案件基本事实:** 杭州XX人工智能有限公司专注于计算机视觉技术的研发与应用。被告林某原系该公司算法团队的核心成员,参与开发了多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人脸识别算法。林某离职时与公司签署了离职协议,其中包含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其一年内不得加入任何从事人脸识别技术开发的企业。 离职后,林某以其配偶名义注册了一家"技术咨询工作室",通过该工作室向多家安防企业提供算法优化服务,其中包括XX公司的主要竞争对手。这些企业通过林某的工作室,获得了与其在XX公司开发的算法高度相关的技术方案。 **争议焦点:** 1. 通过个人工作室形式向多个竞争对手提供技术服务是否构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 2. 如何证明分散化的技术服务实质构成了竞争关系? **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 1. 林某通过设立个人工作室的方式,将其在XX公司掌握的技术秘密分散提供给多个竞争对手,这种"化整为零"的行为同样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的实质要求。 2. 证据显示,林某提供技术服务的内容与其在XX公司从事的核心工作高度相关,且服务对象均为XX公司的直接竞争对手。这种安排实质上实现了与直接入职竞争对手相同的竞争效果。 3. 林某利用配偶名义设立工作室,且刻意回避与单一竞争对手建立稳定劳动关系,主观上具有明显的规避意图。 法院支持了XX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林某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点评:** 本案反映了平台经济模式下竞业限制纠纷的新挑战: 1. 法院确立了"分散服务聚合认定"原则,即即使劳动者向多个主体提供服务,只要这些服务的总效果构成了实质性的竞争关系,就应认定违反竞业限制义务。 2. 在新经济形态下,传统的劳动关系正在被多元化的工作安排所取代,这要求竞业限制协议的设计需要更具前瞻性和包容性。 3. 对于技术密集型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技术成果管理体系,确保能够有效追踪和证明技术的流动路径。 这两个案例分别从全球化就业和新经济形态两个维度,拓展了竞业限制制度的适用场景,为企业在新的经济环境下保护核心竞争力提供了重要借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