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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对手购买关键词截留流量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启动同业竞业限制调查

开篇声明

作为一名长期专注于商业法律领域的执业律师,在处理各类复杂商业纠纷案件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接下来,我将以专业、客观的态度,对本文所涉及的网络关键词 “蹭流” 事件进行深入剖析。在文章改写环节,我会将原文内容转化为专业法律语言,以严谨的逻辑结构呈现事件全貌;在律师点评部分,我会从法律要点梳理、法律条文引用、法律风险评估以及法律建议提出等多个维度,为大家全面解读这一事件背后的法律逻辑,力求为企业及相关从业者提供具有实践指导意义的法律参考。

  1. 发现异常:xx 公司作为在医美领域持续经营十余年的企业,已建立起具有一定市场辨识度的商业标识体系。近期,该公司注意到一个异常情形:当消费者在搜索引擎输入 xx 公司名称进行检索时,搜索结果首页所呈现的链接,虽标题中含有 “xx 口腔医院” 字样,但点击链接后,页面却跳转至竞争对手的广告页面。诸多客户反馈,他们基于对 xx 公司品牌的信任,误以为该链接指向的是 xx 公司的分店,直至到店后才发现实际为其他机构。

  1. 调查过程:为查明上述异常现象的根源,xx 公司委托具备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针对该事件开展同业竞争调查。调查人员运用模拟消费者搜索行为、对搜索引擎后台数据进行监测分析等方法,深入排查异常跳转链接的成因。

  1. 锁定侵权行为:经调查发现,竞争对手通过向搜索引擎运营方购买关键词推广服务,将 xx 公司以及十余家同类机构的名称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并制作诸如 “xx 口腔医院 — 进口种植牙特惠” 等具有明显误导性的标题。这种行为致使原本可能访问 xx 公司官方网站的流量,被竞争对手非法截留。

  1. 竞业限制调查:xx 公司进一步针对对方参与该项目的市场负责人李某开展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调查。经查实,李某曾担任 xx 公司的营销主管,离职时与 xx 公司签署了竞业限制协议。该协议明确禁止李某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实施 “利用原公司商业标识进行引流” 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李某在新任职单位利用其在 xx 公司工作期间所掌握的客户搜索习惯等商业信息,为新东家设计并实施了上述 “蹭流” 方案,其主观恶意明显。

  1. 法律行动:基于前期调查所获取的充分证据,包括固定的网页截图、经过公证的搜索路径记录等,xx 公司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举报,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市场监管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展开全面调查,认定竞争对手的行为构成商业混淆,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遂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处以 5 万元罚款。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民事案件过程中,对 xx 公司通过同业竞争调查获取的全部证据予以采信,认定李某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判决对方赔偿 xx 公司经济损失 20 万元,并要求其在相关搜索平台公开消除影响。

律师点评

法律要点梳理

  1. 不正当竞争:竞争对手购买关键词截留流量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这种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规定。具体表现为,通过设置误导性关键词,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截留本应属于 xx 公司的商业机会,损害了 xx 公司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 。

  1. 商标侵权可能性:该行为存在构成商标侵权的可能性。如果 xx 公司的名称或相关标识已注册为商标,竞争对手将其设置为关键词并用于商业推广,且这种使用容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那么就可能侵犯了 xx 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关键在于是否存在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类似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标识并导致混淆的情形 。

  1. 竞业限制违约:李某违反了与 xx 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李某在离职后,利用在原公司掌握的商业信息,为新东家实施与原公司竞争的行为,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中禁止利用原公司商业标识进行引流等竞争行为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条文引用

  1.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 。本案中,竞争对手将 xx 公司名称设置为关键词,制作误导性标题,构成商业混淆行为。第十七条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法院判决对方赔偿 xx 公司经济损失,正是依据此条款对赔偿数额进行认定 。

  1. 《商标法》:若涉及商标侵权,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若 xx 公司相关标识为注册商标,竞争对手的行为符合此情形则构成商标侵权。

  1.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李某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应按此规定承担责任。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的行为给 xx 公司造成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风险评估

  1. 侵权方风险:竞争对手面临的法律责任包括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如市场监管部门对其处以 5 万元罚款;在民事方面,需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法院判决其赔偿 xx 公司 20 万元,并公开消除影响。李某作为违反竞业限制的个人,除需承担与公司共同赔偿的责任外,其个人职业信誉也会受到损害,可能影响未来职业发展。

  1. 被侵权方风险:xx 公司在维权过程中,可能面临证据收集困难的问题,例如搜索引擎后台数据的获取可能受到阻碍,导致难以全面准确地证明侵权行为及损失范围;损失认定方面,确定因侵权行为导致的实际经济损失和商业信誉损害的具体数额存在一定难度,可能影响最终的赔偿金额。

法律建议提出

  1. 对企业的建议:企业应加强品牌保护意识,定期对网络搜索结果进行自查和监测,及时发现和制止侵权行为;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明确竞业限制的范围、期限、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确保协议具有可操作性和法律效力;同时,注重对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管理与保护,建立完善的内部保密制度 。

  1. 对行业的建议:倡导行业自律,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行业协会可以制定相关的行业规范和自律准则,引导企业诚信经营;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细化,针对网络关键词 “蹭流” 等新型侵权行为,明确法律适用标准和责任认定规则,为企业维权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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