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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法律人视角】“两年封顶”别滥用:竞业限制期限的“就高不就低”该刹车了


文/上海猎调知识产权咨询首席法律顾问


一、把“两年”当标配?先问合法性与必要性  

《劳动合同法》第24条白纸黑字: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给的是“上限”,不是“标配”。部分企业一律“顶格”两年,实质是把“上限”当“默认”,把“预防”变“惩罚”。  

合法性审查三步走:  

1. 对象是否适格——仅限高管、高技和负有保密义务人员;  

2. 秘密是否真实——必须是“可带来竞争优势、已采取保密措施”的商业秘密;  

3. 期限是否必要——与信息寿命、行业迭代速度相匹配。  

三步缺一步,协议效力随时被“釜底抽薪”。


二、期限设定没有“技术公式”,但有“合理性标尺”  

法院审查口径已现端倪:  

- 互联网迭代周期6—12个月,基层程序员一律两年,大概率被认定为“明显过重”;  

- 传统制造业配方生命周期3—5年,对核心配方工程师约定18—24个月,司法一般

尊重;  

- 补偿金与期限“对价失衡”——月补仅为原工资20%却要求两年“静默”,裁判机

构可依据《民法典》第533条情事变更原则酌情调减。  

结论:期限要与“秘密寿命+补偿对价+岗位层级”三线交叉成面,而非简单“一刀

切”。


三、补偿金“低投入、高索赔”模式,正在被司法纠偏  

实践中,企业常以“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补偿,违约索赔却按“总收入双倍”追偿

,形成“投入—产出”剪刀差。  

最新裁审趋势:  

1. 补偿明显过低,法院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一)》第36条,支持劳动者要求“补足”或“调减违约金”;  

2. 索赔金额以“实际损失+可预见利益”为上限,简单按“年收入×2”主张,若无

损失证据,支持度已显著下降;  

3. 用人单位未按期支付补偿达三个月,劳动者可书面催告后解除限制,后续“偷拍

取证”亦可能因丧失权利基础而被排除。


四、劳动者“自救三件套”

1. 入职环节:对“全员竞业”敢于说“不”,要求书面列明“涉密范围”;  

2. 离职环节:收到启动通知后,按月催告补偿金并留存快递、电邮记录;  

3. 争议环节:主动提起“确认竞业限制无效/部分无效”之诉,避免被动等待百万

索赔。


五、给企业的合规“四色灯”

绿灯:只对确属涉密岗位、确需保护的商业秘密约定不超过18个月;  

黄灯:补偿金不低于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30%(上海等地已参照执行);  

橙灯:未支付补偿达1个月即启动内部催收,避免“累三断约”;  

红灯:滥用两年顶格、范围宽泛、补偿畸低,仲裁阶段即面临被“削权+赔偿”

双重风险。


六、立法动态与展望

《劳动合同法》修订已列入全国人大二类计划,草案意见出现“分层限期”思路:  

- 一般商业秘密≤12个月;  

- 核心关键技术可延长至18个月;  

- 国家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经备案最长24个月。  

未来“就高不就低”的粗放模式,必被“精准匹配”取代。


结语

竞业限制是守护商业文明的“刹车片”,不是拴住人才的“铁锁链”。期限设定若

脱离“秘密寿命”与行业节奏,看似占尽便宜,实则消耗司法信任、拖累创新动能。愿每一家企业都能把“两年”当作法律给出的“红灯区”,而非“标准车道”;愿每一位劳动者都能在契约框架内自由流动、安心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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